108學年度收退費辦法
財團法人郭隆龍先生文教基金會附設高雄市私立聖馨國際幼兒園
108學年度收退費辦法
施行日期:108年8月1日至109年7月31日止
一、本園依據高雄市幼兒園之收費項目、收費用途、退費項目及收退費基準,並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、第四項規定訂定本辦法辦理。
二、108學年度收托年齡(採學齡制):
- 大班 102年9月2日至103年9月1日。
- 中班 103年9月2日至104年9月1日。
- 小班 104年9月2日至105年9月1日。
- 幼幼班 105年9月2日至106年9月1日。
三、教保活動起迄日:第一學期自108年8月1日至109年1月31日止;
第二學期自109年2月1日至110年7月31日止。
◎幼兒中途入園者,幼兒園應依下列規定辦理收費:
一、學費及雜費:
(一)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,未逾學期教保服務總日數三分之一入園者,全額收取。
(二)逾學期教保服務總日數三分之一未逾三分之二入園者,收取三分之二。
(三)逾學期教保服務總日數三分之二入園者,收取三分之一。
二、保險費及家長會費:依幼兒團體保險及家長會設置等相關規定收取費用。
三、其他代辦費:按學期收費者,依幼兒就讀月數比例收取。按月收費者,自入園當
月收取費用;其未滿一個月部分,依就讀日數比例收取。
◎幼兒未入園或中途離園者,幼兒園應依下列規定辦理退費:
一、學費及雜費:
(一)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前未入園者,全額退還。
(二)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,未逾學期教保服務總日數三分之一離園者,退還三分之
二。
(三)逾學期教保服務總日數三分之一未逾三分之二離園者,退還三分之一。
(四)逾學期教保服務總日數三分之二離園者,不予退費。
二、保險費及家長會費:依幼兒團體保險及家長會設置等相關規定辦理退費。
三、其他代辦費:按學期收費者,依就讀月數比例退還;按月收費者,依離園當月就讀日
數比例退還;已製成成品者發還成品,不予退費。
幼兒園依前項規定退費時,應發給退費單據,並列明退費項目及數額。
◎連續請假退費:
幼兒請假連續達五個上課日以上並於事前辦妥請假手續者,按連續請假日數比例退還午餐費、點心費及交通費,其餘項目不予退費。請假首日辦妥請假手續者,連續請假日數不含請假首日。
因法定傳染病或其他事由強制停課連續達五個上課日以上者,應按停課日數比例退還午餐費、點心費及交通費,其餘項目不予退費。
國定假日及農曆春節連續放假達五日以上者,除星期六、星期日及彈性放假日外,其餘放假期間之午餐費、點心費及交通費應按放假日數比例預先扣除,不得收取。
◎退費所定之日數比例,以幼兒當月實際就讀,連續請假、停課或放假之日數除以幼兒園當月教保服務日數計算。月數比例,以幼兒全學期實際就讀月數除以幼兒園全學期教保服務月數計算;其未滿一個月部分,依幼兒就讀日數比例計算。